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矫*与被告佟*、玄*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矫*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佟*、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于**与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诉被告井得艳、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韩**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张**诉被告吉林市恒**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孙**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蒲**与吉林市香**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吉林**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李**与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市**有限公司与关*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