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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与佟**、玄**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矫*与被告佟*、玄*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矫*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佟*、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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