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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张*负担,原告李*已预交,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定金及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19日将被执行人张*在银行的存款20.352.00元扣划至本院,2014年10月28日将此款退给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人李*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并已将此款退给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执行费200.00元由被告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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