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开与被告刘*、纪学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50元,退回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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