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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