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董**诉被告井得艳、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井得艳、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450.0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