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五金机电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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