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吉林*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8日自愿撤回对第三人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第三人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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