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新与被执行人吴*、陶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春*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陶*、吴*与黄新定金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唐**、李*与洪*、秦*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被告石*环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庞伟诉被告葫芦岛**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于**与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诉被告井得艳、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韩**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矫**与佟**、玄**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张**诉被告吉林市恒**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