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新与吴*、陶金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新与被执行人吴*、陶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春*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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