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伟诉被告葫芦岛*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00,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庞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原告赵**诉被告梁**、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强诉被告田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被告石*环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陶*、吴*与黄新定金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唐**、李*与洪*、秦*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限公司与前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陶*、吴*与黄新定金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纪*诉被告冯**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