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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伟诉被告葫芦岛**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伟诉被告葫芦岛*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00,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庞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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