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陶*、吴*与被申请人黄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陶*、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原告赵**诉被告梁**、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强诉被告田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吴*与黄新定金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唐**、李*与洪*、秦*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韩**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孙**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与刘**、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新与吴*、陶金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柴**与陈**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