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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徐**与徐*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徐*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徐*于2015年2月1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朱*、徐*共同承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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