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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戴**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戴*、原审被告晋世海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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