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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李**与伏**、李**定金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伏*因与被申请人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终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伏*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改判。1.讼争房屋为伏*父亲伏兴宽所有,在李*违约之后,仍由伏*代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已过户至案外人名下,因此,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2.从常理上讲,李*作为一名教师,应当在缴纳定金前对房屋性质等事项进行确切的了解,不可能在尚不了解房屋状况的情况下缴纳定金。3.原审并无证据证明伏*未告知房屋性质、存在违约行为,原审判决明显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讼争房屋登记在衡墩健名下,伏*主张该房屋实际为其父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讼争房屋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原审支持李*要求退还定金的诉请并无不当。2.伏*主张李*是在充分了解房屋相关情况之后交付定金,李*对此不予认可,应由主张相关事实发生的伏*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李*如实告知了房屋的相关情况。

综上,伏*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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