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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定金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0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本案期间,杨*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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