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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旭诉称,2014年5月22日,被告王*与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原告支付了定金贰万元。现被告已经离家出走,无法联系,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张*与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将其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花苑7幢301室的房产转让给张*,张*在签订合同的当日支付王*定金贰万元,双方于2014年9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第四项违约责任中明确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买方支付定金后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如卖方收取定金后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在三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同日,张*将定金贰万元交付王*,王*出具了收条一份。后因王*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张*为此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违约责任中明确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买方支付定金后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如卖方收取定金后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在三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现王*下落不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照合同约定,张*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双倍返还定金,故对张*要求王*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应双倍返还原告张*定金4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苏*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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