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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新密**开发公司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密*开发公司。孙*与新密*开发公司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新*民法院于1998年6月9日作出(1998)密经初字第283号经济判决书,本院于1998年9月24日作出(1998)郑*第609号经济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10)郑民申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1998)郑*第609号经济判决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1998)密经初字第283号经济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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