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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赵**与朱**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赵*因与被上诉人朱*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赵*、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朱*与刘*、赵*签订了一份《中美装饰家装合同》,合同约定,朱*为刘*、赵*居室进行室内装潢设计及施工工作,合同总造价53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付60%即31800元,工程进入木工主体框架收尾阶段付35%即18550元,验收合格付5%即2650元。施工中刘*、赵*如有增减项,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待工程阶段完工后,双方办理决算,工程预算总造价同比例增减。刘*、赵*义务中约定,按时付清工程款,如逾期一天按应付工程款的1%逐日向朱*支付滞纳金,朱*有权停止施工,工期自然顺延。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刘*、赵*如自行搬进入住或擅自加门加锁或启动新的门锁装置视为验收合格,应按朱*决算价格向朱*付款,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刘*、赵*承担。合同上最后注明附加:送水电改造,阳台上做一个小方柜。合同签订后,朱*即组织施工。期间,刘*、赵*共支付工程款5万元。刘*、赵*在未经双方验收的情况下即于2009年5月初把门打开入住。朱*认为工程预算造价为53000元,增加项目计3090元,刘*、赵*尚欠6090元工程款未付。朱*起诉要求刘*、赵*支付工程款6090元,滞纳金4752元。刘*、赵*认为增加项目没有双方签字认可,另提供朱*出具的“刘先生家决算”一份,上面载明合计52872元。其中水电项为2569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中美装饰家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刘*、赵*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付款即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刘*、赵*反诉称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刘*、赵*未经验收自行入住视为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刘*、赵*承担,故对刘*、赵*的反诉请求及申请质量鉴定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朱*请求的违约金4752元,符合合同约定,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刘*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支付工程款6090元及违约金4752元;二、驳回刘*、赵*的反诉请求;三、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1元,反诉费25元,由刘*承担。

刘*、赵*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合同约定增减项目要有双方确认,朱*出具决算单,扣除赠送的水电改造,我方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朱*施工中未经我方同意,擅自更改约定品牌,材质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一审现场勘验笔录为证。我方反诉要求朱*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朱*答辩称:我向刘*、赵*出具的决算单,仅是不含任何利润的计算方法。刘*、赵*没有验收强行入住,应视为对工程的验收合格。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中美装饰家装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刘*、赵*如自行搬进入住或擅自加门、加锁等,视为验收合格,应按朱*决算价格向朱*付款。现朱*出具决算单,应视为其对工程价款的确认,双方应据实结算。该决算单显示工程总价款52872元,扣除朱*承诺赠送水电改造项2569元,刘*、赵*已经支付5万元。另朱*认可施工中做了部分变更。朱*称系同刘*、赵*口头达成一致,未有书面证据证实,刘*、赵*又不予认可,故朱*要求刘*、赵*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赵*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刘*、赵*未经验收自行入住,按照合同约定视为验收合格,其再行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朱*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审判决已全部支持朱*的诉请,原审判决第三项并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部分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驳回朱*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6元,由刘*、赵*负担25元,朱*负担71元;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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