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北京市延**养殖协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北京市延*养殖协会、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北京市延*养殖协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养鸡利润七万四千六百四十二元一角,被告田*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北京市延*养殖协会、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控手段将部分案款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主动交清部分案款,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延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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