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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营与正定县宇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金滩苗木分社、正定县宇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正定县宇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金滩苗木分社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北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定县宇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金滩苗木分社负责人贾*,被上诉人正定县宇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正定县宇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荣记分社法定代表人刘*、陈*,被上诉人高金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北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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