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深*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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