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金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韩*、郭*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金松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田县金松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玉田县金松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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