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宁夏**限公司与隆德县科学技术局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裁定将隆德县农牧局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隆德县农牧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隆德县农牧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隆德县农牧局在中国农业银**支行营业部处的存款1247942.01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