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锦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9.00元,减半收取1649.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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