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黎*投资(苏*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投资(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黎*投资(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