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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王*、张*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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