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王*、张*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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