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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医医院与王**、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医医院与被告王*、龙*、龙*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原告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需进行司法鉴定,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医医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医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医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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