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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郭*拖欠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李*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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