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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限公司与安徽恒**限公司追偿垫付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有限公司因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民*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上诉人*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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