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有限公司因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民*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上诉人*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