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郝**、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郝*、王*、张*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