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郝*、王*、张*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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