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史**、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诉史*、赵*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的(2007)寿胡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7)寿胡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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