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坊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闫*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213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2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潘**与莱阳市**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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