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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曹*垫付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已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71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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