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与被执行人陈*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履行了部分义务,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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