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与被执行人陈*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履行了部分义务,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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