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密市姜庄镇人民政府与潍坊**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姜庄镇人民政府与潍坊*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