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高*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财产保全费11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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