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广东省*总公司(原名:茂名市*总公司)与被申诉人广*有**、黄*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复查(2014)44000000014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广东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