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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产有限公司与肖**垫付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二、本案为垫付款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不能将本案立案为垫付款纠纷后,为规避管辖,在管辖异议的裁定中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原审法院受理的(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916号广州市*产有限公司诉上诉人垫付款纠纷一案,已经通过管辖程序依法移送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基于同一案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不应当作出两种不同的裁定,同时也为了便于审理查清事实,本案也应依法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与(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916号广州市*产有限公司诉上诉人垫付款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付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祈福花园;且涉诉垫付款是因原审法院(2010)花*三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原审法院(2012)穗花法执字第4089号申请强制执行案执行垫付。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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