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石*新垫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于前程与石*新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0)嘉*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和鄂L70931客车损失费24774.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石善新所有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新生桥6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嘉鱼县房权证鱼岳字第00004272号,建筑面积分别为72.67m2)。

二、被执行人石*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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