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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朱**合伙投资垫付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谢*因与被申请人朱*合伙投资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焦作*民法院(2010)焦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三个矿都是平均出资、平均分红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朱*提交意见认为,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依据生效的焦作*民法院(2008)焦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认定三个矿系平均出资,平均分红正确,谢*南称不是平均出资,平均分红理由不能成立。谢*南申请再审期间提交本院(2010)豫法民申字第01545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因赵*不服(2008)焦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该案已指令焦作*民法院进行再审,原判决已中止执行。虽然赵*诉朱*一案本院已指令再审,因(2008)焦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未被撤销或变更,故仅凭(2010)豫法民申字第01545号民事裁定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若(2008)焦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再审后被撤销或变更,致使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丧失依据,谢*南可另行申请再审。

综上,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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