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西温州人*司贺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何*、周*关于追偿权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贺*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贺*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