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张*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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