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石建筑公司与被告张*追偿垫付款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河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305元(原告已交付),由原告石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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