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思某某、常*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陈**与普定**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怀集**输公司与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温州人**司贺州分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张*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返还垫付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与新疆天**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延庆县**委员会与要占武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要占武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限公司与原平**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