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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限公司与原平**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山西*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平*有*(以下简称煌*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民法院(2013)晋商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案涉500万元款项明确为悦*司以“转款”名义经工商银行汇款至*司的情况下,仅以案外人梁*出具的载*有“本人于2009年7月与煌*司签订的宁武县东寨镇寺耳沟灾害治理的施工协议书。根据此协议付款之规定,我通过转款方式将我私款从悦*司帐户转入煌*司帐户,合计500万元整”的书面证明,以“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悦*司与煌*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依约付款”、“梁*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向煌*司付款……”等为由,认定悦*司向煌*司汇款500万元是代梁*付款,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悦*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山西*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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