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与新疆天**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第七师一二六团与新疆天*责任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天*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第七师一二六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1494958.6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农七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消失后,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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