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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占武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要占武诉被告延庆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市政)、第三人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占武,被告延庆市政的委托代理人胡*,第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要占武*称:2007年延庆市政修建西下路,占用西关村部分鱼池,鱼池西西关村和北京金笔厂于1986年共同修建,补偿款应给西*委会。但延庆市政答复说,因西*委会提供了西*委会主任张*与西*委会的鱼池承包合同,因此将补偿款发放给了张*个人。据要占武了解,西*委会未提供承包合同。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延庆市政返还西*委会鱼池补偿款32048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占武对鱼池补偿款归属问题提出持有异议,但其既不是鱼池的权利所有人,也非村集体的法定代表人,要占武与案件事实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因此要占武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要占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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