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白某某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林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白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