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普定**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与被执行*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垫付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与被执行*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4)普*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销对(2014)普*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普*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