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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思某某、常*追偿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思某某、常*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于2013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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