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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二审法院所依据的证据认定有误,判决结果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要求提起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均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再审申请人李*违背该原则作出的民事行为给被申请人王*、李*造成的损失其理应赔偿。在一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主动放弃抗辩权。一、二审法院根据查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判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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